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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工业盐被罚5.8万 新泰一民营盐企状告盐务局

2015年04月20日 16:40  见习记者 胡芳泰

    “我只想讨一个说法,给经营工业盐的民营企业争取一个平等进入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机会。”新泰市民高伟经营的海纳盐业公司因购进工业盐,被当地盐务局处罚,公司不服处罚决定,一纸诉状将新泰市盐务局告上法庭。 4月 10日,新泰市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行政诉讼案。

    新泰工业盐一案绝非个例。 国家要求工业盐放开,而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规定工业盐专营,工业盐必须由各地盐业公司批发销售,造成中央与地方法规“打架”的局面,也由此引发了大量工业盐民营企业被“执法”而引发的诉讼。

 

    民企购进工业盐被处罚

 

    “在成立公司之前,我咨询了当地政府法制办及多方律师,了解到国家对工业盐已经放开,不再实行专营。”心里有了底,高伟在去年3月 26日创立了以经营工业盐为主的海纳盐业公司。

 

    “ 我们公司工业盐的价格一般在400多元一吨,而盐业公司的售价却在960元一吨。” 高伟告诉记者,盐业公司和盐务局其实是两套班子一套人马,既卖盐又管盐。

 

    去年5月 15日,海纳盐业公司从寿光市银丰盐化工公司购进了52 吨工业盐,不料收到了新泰市盐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公司在不符合工业盐法定经营主体资格的情况下,违规购进工业盐,违反了《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决定没收工业盐52吨,罚款 5.8万元。”

 

    令高伟感到不解的是,公司经工商局注册,合法经营,获批经营范围有工业盐等,却仍被处罚。

 

    为维护权益,历经三次行政复议后,海纳盐业公司于去年12月12 日将新泰市盐务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撤销盐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赔偿6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海纳盐业公司诉称,新泰市盐务局根据《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21条和44条认定公司在不符合工业盐法定经营主体资格的情况下,违规购进工业盐,并作出行政处罚,其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新泰市盐务局无权管理工业盐。

 

    海纳盐业公司主张的依据主要是,工信部出具的关于工业盐经营问题的意见,即工业盐经营问题应按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意见执行,原国家计委和经贸委的1995年《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二批指导性案例 5号。

 

    “ 《 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与上述规定精神不符,而且违反了上位法《行政许可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制定的《盐业管理条例》没有对经营、销售工业盐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依据《行政许可法》,无论是地方性法规还是地方政府规章均无权设立工业盐销售及运输的特殊许可。”海纳盐业公司代理律师曹西军说道。

 

    对此,盐务局辩称,《 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是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在我省具有最高效力,《行政处罚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 《 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规定,设立盐产品批发经营由省盐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山东省政府令第230号》 规定,盐产品批发经营企业设立审批的实施机关是省盐务局。”盐务局代理律师齐延军说道,而海纳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工业盐。

 

    盐务局强调,海纳盐业公司向银丰盐化工公司购进盐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符合第44条处罚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海纳盐业公司三个客户因从该公司购进工业盐均被盐务局处罚,三人均将盐务局告上法庭。当日,该审判庭接连审理了这三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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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盐管理的政策变迁

 

    1995 年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1872号文)明确规定,取消工业盐准运证和准运章,由按计划分配改为供需双方合同订货。

 

    2002年国务院法制办在《关于对国家经贸委的复函》 中表示,地方政府规章与1872号文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该文件的规定执行。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被告人缪绿伟非法经营一案批复》中指出,工业盐已不再属于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经营工业盐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 关于经营工业用盐是否需要办理工业盐准运证等请示的答复》中表示,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制度,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规定行政处罚。

 

    2011年工信部发文重申,工业盐经营问题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意见执行。